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打造的“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投教专栏,本期聚焦表决权差异安排,为投资者揭开相关规则的神秘面纱。
上市市值与财务指标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表决权安排需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同时,要至少满足一项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5亿元。发行人在普通股份外,可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其表决权数量大于普通股份,其他股东权利相同。
信息披露义务承担
科创板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要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尤其是风险和公司治理信息,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定期报告需披露安排的实施变化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变化要及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要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信息。
特别表决权股东条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需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且在公司上市前后持续担任董事的人员或其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同时,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要达到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表决权数量与比例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要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且每份数量相同,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10倍。上市后,除配股、转增股本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提高比例。因股份回购等可能导致比例提高的,要采取转换措施保证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交易,但可按规定转让。
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行使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要依法依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损害投资者权益,否则上交所可要求改正。
普通表决权比例保障
科创板上市公司要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有3%以上的可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情形
出现多种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要按1:1转换为普通股份,如股东不再符合资格、丧失履职能力、离任、死亡等。转换自情形发生时生效,可能与登记时点有差异,投资者要及时关注公告。
特定事项表决权相同情形
股东对公司章程修改、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相同。其中,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需经不低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年度报告专项意见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监事会要在年度报告中,就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符合要求、股份是否及时转换、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合规、股东是否滥用权利、公司及股东遵守内部治理规定等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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